八、录取
32.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的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组织实施。
33.省招委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研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4.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选考科目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
35.录取工作于7月初开始,8月中旬结束,具体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公布。
36.普通类投档程序及办法。
(1)非平行志愿投档
普通本科提前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公安、司法、消防和其他类等非平行志愿录取院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投档考生不能满足招生院校章程要求(如身高、视力、专业不服从等),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补充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
①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高校通过网上录取信息交互平台了解本校的模拟投档及生源情况,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
②确定投档比例: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属院校原则上按100%的比例),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③正式投档: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调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按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对考生院校专业组志愿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如普通类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学校缺额和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可视情进行多轮次投档。
普通类考生按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投档。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3)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投档比例确定为相应计划的100%,投档办法与相应批次投档办法相同。
(4)降分投档: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经招生院校同意,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进行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同科类相同专业所在院校专业组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普通本科批次同科类无相同专业的,参照该校同科类所有院校专业组最低提档分数线进行降分录取)。
③定向就业招生,在学校调档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进行投档。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④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降分投档比例确定为相应计划的100%。
(5)其他招生类型投档:
①高水平运动队按照院校报送的测试合格名单,在普通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录取。
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与普通本科批次其他院校专业组志愿同时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37.2024年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招委〔2024〕1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招委〔2023〕3号)等文件执行。艺术类、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省考试院之间要保证通讯畅通。
39.高校和省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0.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1.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42.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3.2024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中共安徽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皖教办〔2020〕14号)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具体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具体为:烈士子女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4)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相关政策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其他部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电子版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新生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提供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6.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报名点单位(中学)统一寄送相应高校。
4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8.考生可通过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ahzsks.cn)和安徽省教育厅网站(jyt.ah.gov.cn)以及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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